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34號 原 告 泰雄汽車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增權 原 告 高黃美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創有限合夥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萬3,8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