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1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學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古淑玲、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鄭一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桃小字第1408號 原 告 古淑玲 被 告 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一鳴 訴訟代理人 林詠喬 陳鏡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學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235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0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其OOO子女,支付民國110年3月至8月之安 親班及暑期班費用予被告,共計新臺幣(下同)35,000元,原價之註冊費5,000元,3月至6月每月點心費1,000元,每月月費6,000元,原總價為45,000元,計算優惠後之優惠價為35,000元。而因110年5月間因疫情嚴峻升至三級警戒,於疫 情期間安親及課輔均停課,疫情期間學童均居家,被告並未於疫情期間提供原本提供之服務內容如生活照顧、接送、餐點、作業輔導,亦僅提供幾次線上課程,5月份21個工作日 僅有12日實體上課,線上課程5日,另有4日完全沒上課,美語班課程收費10,000元,原本應上32堂課,有5堂沒有上課 ,且線上課程僅有1小時非如實體課程包含作業輔導等3小時之服務,應僅計算一半之金額,但卻向原告收取全額費用,原告向被告申請退費,為被告所拒絕,爰依教育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定型化契約第17條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556元。 二、被告則以:就退費依據部分,被告同意以賸餘時數依比例退還,110年5月確實有4日沒有安排線上課程,另外5日有安排線上課程,就有安排線上課程之部分,被告應全額付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為其OOO子女而支付110年3月至8月之安親班及暑 期班費用予被告,共計35,000元,原價為註冊費5,000元,3月至6月每月點心費1,000元,每月月費6,000元,優惠價為35,000元,110年因疫情三級警戒之緣故,5月份21個工作日 僅有12日實體上課,線上課程5日,4日完全沒上課,美語班課程收費10,000元,原本應上32堂課,有5堂沒有上課,線 上課程僅有1小時等節,為被告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之事實 ,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所訂事項無法履行時,雙方當事人得終止本契約;雙方因第13條至第15條之事由終止本契約時,甲方已繳之註冊費、月費及代辦費,乙方應於終止日起7日內,扣除甲方已同意由乙方代辦 訂作物品之必要費用後,依比例將剩餘服務天數之款項,退還予甲方,並發還成品,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5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民法第225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㈢原告主張退費應以優惠折扣前每個月月費6,000元計算,退費 以教育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定型化契約第18條為依據,線上課程每次只上1小時應以半價計算等語。被告辯稱:被 告同意以賸餘時數依比例退還,線上課程1小時應該仍以全 額收費,退費應以優惠總價35,000元扣除已上課的部分,每月仍以月費6,000元計算等語。本院審酌兩造所主張之退費 依據,均係依比例將剩餘服務天數之款項退還,故本件依此為計算退費之依據及計算方式,應屬適當。而每月月費退還部分,考量本件兩造締約時係以優惠價格締約,且係針對每月月費作為折扣之範圍,則在計算退費時,亦應以折扣後之價格為計算,始符公平,故每月月費應以4,333元計算【計 算式:(35,000元-註冊費5,000元-點心費4,000)÷6=4,3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又被告雖就線上課程僅提供1小時之服務,惟當時為疫情期間,存在許多不可抗力之情 形,自難以要求如同實體課程一般之生活照顧、接送、作業輔導服務,本院認此係不可歸責於被告致被告無法提供此等服務,應認被告就此部分(即生活照顧、接送、作業輔導服務),免除其給付義務,而仍應以被告已提供該日之服務計算。 ㈣退費之計算如下: 110年5月份,共計21個工作日,共有17日上課(包含12日實體上課,線上課程5日),美語課程收費10,000元,原本應 上32堂課,有5堂沒有上課,6月至8月均未上課,為兩造所 不爭執,已如前述,故計算應退費之各項目如下: 1.註冊費: 註冊費5,000元,包含自110年3月至8月共6個月,5月應退費159元【計算式:5,000÷6×(21-17)÷21=159】,6月份應退 費833元【計算式:5,000÷6=833】,7月份應退費833元【計 算式:5,000÷6=833】,8月份應退費833元【計算式:5,000 ÷6=833】,註冊費共應退2,658元【計算式:159+833+833+8 33=2,658】。 2.月費: 5月應退費825元【計算式:4,333×(21-17)÷21=825】,6 月、7月、8月各應退4,333元,總計月費共應退13,824元【 計算式:825+4,333+4,333+4,333=13,824】。 3.點心費: 5月應退費190元【計算式:1,000×(21-17)÷21=190】,6 月、7月、8月各應退1,000元,總計月費共應退3,190元【計算式:190+1,000+1,000+1,000=3,190】。 4.美語班: 應退1,563元【計算式:10,000×5÷32=1,563】 ㈤綜上,應退還費用為21,235元(計算式:2,658+13,824+3,19 0+1,563=21,235)。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1,23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吳宏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