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禹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084號 聲 明 人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訴訟代理人 李若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中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補正變更為中匯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等語。 二、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24條至第26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是以,公司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程序,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得歸於消滅。 三、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中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如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439號民事裁定所示之本票債權(下稱系爭 債權)對原告不存在事件,聲明人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雖具狀表示被告已於109年9月14日決議解散,而聲請承受訴訟等語(見本院桃簡字卷第16頁)。然查,被告雖已決議解散,惟其有選任陳禹華進行清算程序乙情,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中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常會會議事錄(見本院個資卷)在卷可參,而被告之營業所設在桃園市桃園區,本院迄今尚未接獲清算人陳禹華陳報清算完結等節,亦有上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及本院桃園簡易庭查詢表等(見本院桃簡字卷第45、51頁)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清算程序尚未完結,則其法人格依法尚仍存續中,再參以聲明人亦未提供有自受被告受讓系爭債權之事證,則聲明人自無承受訴訟之適格。從而,聲明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