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周皓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1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皓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美容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