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343號 反訴原告 財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天龍 上列反訴原告與被告八方盈餐飲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7,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