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偉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637號 原 告 偉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偉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白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國致 被 告 喝彩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淑芬 訴訟代理人 呂清茂 宋鴻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30 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