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周政君、賓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徐文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679號 原 告 周政君 被 告 賓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鎮 訴訟代理人 何鴻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1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7月8日宣判,然原告於辯論終結後之111年7月4日再行提出書狀 ,表明希望將原本請求確認原告對車輛所有權存在之訴,變更為請求確認兩造間契約無效。本院考量原告原本之訴與預計變更之訴均係以兩造間車輛靠行登記契約之效力為主要爭點,如予變更,應可收紛爭一次解決之效;且因爭點與訴訟資料共通,當不至於過度妨害訴訟終結或加重當事人額外攻防、舉證之負擔,而屬適當。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潘昱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