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周政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6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政君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賓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11日所 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依裁定理由「三」之說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為全部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之要件。另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僅表示上訴之意思,但就「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判決」則未據聲明,是其上訴聲明尚未明瞭,應予補正。 三、又上訴人就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變更或廢棄判決,既未據聲明,本院即無法核定本件上訴利益,而無從確認第二審裁判費之數額。爰命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後,依其聲明計算本件上訴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計算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680,000 元,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1,070元,併此說明。 四、綜上所述,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依限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為全部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潘昱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