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賓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徐文鎮、周政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6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賓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周政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88條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本件確認所有權存在訴訟,上訴人已同意免除發票稅金中之新臺幣10,000元,認為已承擔系爭訴訟之作業疏失,不應再負擔該訴訟之二分之一訴訟費用云云。三、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僅針對原判決有關訴訟費用之裁判聲明不服,並未對確認所有權存在之本案判決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潘昱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