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吳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7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 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5,0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99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