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538號 原 告 陳振蒼即振蒼冷氣家電行 訴訟代理人 葉信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造俊舍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明造俊舍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明造俊舍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票款,惟被告明造俊舍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輝南已於108 年12月31日死亡,此有黃輝南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是黃輝南已不能行使代理權為被告進行訴訟,原告以黃輝南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堪認原告之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向本院補正被告明造俊舍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