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聲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黃展彥、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曾慧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黃展彥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新加坡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