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37號原 告 陳振蒼即振蒼冷氣家電行 訴訟代理人 葉信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造俊舍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