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47號 原 告 青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國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官寧郁律師 鄭育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德保科技有限公司、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5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