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金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36號原 告 高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華 訴訟代理人 李易撰律師 許家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立銘診所即林立銘間確認租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3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