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73號原 告 湯燕福 張月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61,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4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