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25號原 告 元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智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簡詩家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陳建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