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46號原 告 偉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偉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白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國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喝彩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7,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已納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