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5號 原 告 中滙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佳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00 元,應繳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陳家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