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司簡調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庭錡、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洪舜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司簡調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陳庭錡 相 對 人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25日,在行將股份有限公司拍賣網之購車查驗表與事實不符,致聲請人購置車輛受有有變速箱換檔頓挫瑕疵等異常,請求賠償維修費用,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設立地址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此 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