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1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王令麟、李怡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263號 原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訴訟代理人 李康道 被 告 李怡霈 訴訟代理人 李育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在高雄市苓雅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依原告所述原因事實及所提證據,亦查無其他得由本院管轄之因素;且被告亦已具狀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依前開法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