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1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彭仕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298號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訴訟代理人 陳少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翊榕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