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2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消費爭議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袁榮景即綠的塗裝工作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40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袁榮景即綠的塗裝工作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尚文間請求消費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