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壽保資融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天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3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