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聲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詩肯股份有限公司、林福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詩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 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即難謂與上開規定相符,法院得不予許可。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桃小字第1023號損害賠償事件當事 人,其雖有聲請交付該案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之權利,然其聲請狀僅陳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難認符合上述聲請交付法庭光碟之要件,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