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萬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10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欣隆生醫科技有限公司、陳明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4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