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瘋狂蛙有限公司、方廉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154號 原 告 瘋狂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廉凱 訴訟代理人 許雪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紫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