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吳俊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281號 原告 吳俊榮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7,52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