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福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昭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397號 原 告 福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禹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9,06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