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吳楚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437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訴訟代理人 陳映姿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天得利事業有限公司間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