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尤思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469號 原 告 尤思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廚廚藝生活館有限公司、鄧友翔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