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葉瑞勛、邱致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537號 原 告 葉瑞勛 被 告 邱致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472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抗辯:原告提出之估價單沒有店章,被告本身從事相關行業,原廠修理不用這麼高的金額等語。然原告業已提出由慶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估價單為證(本院卷41頁),被告就此僅空言爭執原告之主張及所提證據,卻未能提出其他反證以實其說,故被告前揭所辯,實無可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