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1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罰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華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陳詩騰、聯和當舖即曾德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114號 原 告 華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騰 被 告 聯和當舖即曾德齡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給付罰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復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罰鍰事件,原告並未特定罰鍰數額,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以112年度桃補字第10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該裁定 業已於112年4月5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 收狀及收文查詢清單等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