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楊凱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173號 原 告 楊凱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桃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已納1,000元,尚 應補繳3,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