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宋季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363號 原 告 宋季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克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應給付DAIKIN大金【RXM28VVLT/FTXM28VVLT】橫綱V變頻一對一分離式冷氣(冷暖型)( 含標準安裝)壹台,而本件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所載該冷氣價格為新臺幣(下同)3,61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楊上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