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威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孟光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402號 原 告 威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甄靜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7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