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耀欣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434號 原 告 耀欣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莒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4,630,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