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宋炘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555號 原 告 宋炘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寀呈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6,048元。扣除前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15,54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