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榮森投資有限公司、黃綵璇、許世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相 對 人 許世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遷出國外,致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及通知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業於民國107年2月26日出境,並於109年3月23日遭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及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由此可知,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