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黃勁又、祥雲報關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625號原 告 黃勁又 被 告 祥雲報關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曹俊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曹俊元為被告祥雲報關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下稱祥雲基隆分公司)之負責人,以承辦客戶貨物進口報關為業,明知原告並未授權被告辦理報關,竟偽簽原告之姓名及盜用原告及多宇實業社印章,擅自以原告名義進口貨物,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申報進口貨物,經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多次來函與電話,不堪其擾,致其商譽受有損害,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賠償10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個案委任流程為大陸物流公司通知伊有客戶要進口貨物申報,再經由大陸物流公司直接寄出與被告個案委任書,伊收到個案委任書時均已填載完成委任人之名稱、地址、印文,伊收受個案委任書時才會蓋印祥雲基隆分公司之公司印章,伊並未偽簽原告姓名及盜蓋原告及多宇實業社之印章等語。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 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 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 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 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又事實有常態 與變態之分,其主張常態事實者無庸負舉證責任,反之, 主張變態事實者,則須就其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1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偵字第13229號不起訴處分在案(本院卷第46頁)。 原告固主張對前揭不起訴處分書沒有意見,然被告為報關 業者,應負查證義務云云,被告則以前情詞置辯。惟查, 按「進口快遞貨物之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及出口 快遞貨物之輸出人,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手續者,報關 時應檢附委託書。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以傳真文件代替委託書原本,傳真文件經受託人認證者, 免附委託書原本。二、長期委託兼營報關業之快遞業者報 運貨物,得以常年委任或線上申辦方式辦理」、「前項但 書以外進口快遞貨物以簡易申報單辦理者,得經報關業者 具結,於貨物放行後取得納稅義務人之委任文件,或經納 稅義務人以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裝置回復確認或以自然 人憑證登入確認方式,辦理線上報關委任」,空運快遞貨 物通關辦法第1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 ,對於進口貨物收領人即納稅義務人之委任申報文件提供 義務,本係委任(報關)人應提供予報關行,再由報關業者 於報關時檢附,僅於簡易申報情形,得以事後或數位之方 式滿足程序,而委任報關人是否名實相符,則非報關業者 能力可審查範圍,故原告主張被告為報關業者就委任報關 人之實際狀況應負查證義務云云,尚難採憑。且原告主張 被告於個案委任書偽簽其姓名及盜蓋其個人與多予實業社 印章乙節,依上開說明,原告就此事實自應舉證以實其說 ,然原告迄今仍未提出相關證明,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亦不 足採。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駁回之。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家蓁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