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台越國際有限公司、阮海清、YLILITA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744號 原 告 台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海清 被 告 YLILIT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分期給付價金,惟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五股區乙節,有被告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資料查詢附卷足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