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1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陳黎燕、龍浩國際有限公司、羅光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004號 原 告 陳黎燕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被 告 龍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光裕 訴訟代理人 涂珺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5分, 在本院第3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雖經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庭後具狀表示本件支票係訴外人羅浩文所盜蓋等情,業經羅浩文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自陳明確,聲請再開辯論並調查證據等語(見本院卷第26至29頁),是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傳喚羅浩文到庭作證。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