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游喬鈞、薛揚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85號 原 告 游喬鈞 被 告 薛揚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 年度附民字第2190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依社會常情,如有交易額款項需求時,除犯罪集團為截斷犯罪不法所得金流以避免檢警查緝外,多會透過金融機構轉匯,一方面保留金流紀錄、另方面可避免遺失或遭竊。是若有不問學、經歷專長,而以高薪委請他人搬運鉅額現金者,極可能係犯罪集團所得贓款。詎被告為圖每月新臺幣(下同)10萬元報酬,受僱於某真實姓名不詳、綽號「路遠」之人,並與「路遠」所屬集團成員間,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3人以上透過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及偽造文書等犯意聯絡,約定由集團其他成員透過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不實投資訊息,再由被告負責向「路遠」所指定之人收取現金後,購買虛擬貨帶再交付「路遠」所屬集圑取得之工作。另「路遠」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間,於民國000年0月間,由某真實姓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詩妍」之人與原告聯繫,將其拉入「同信專線客服NO.115號」群組後,向原告施以投資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2年6月30日中午,在桃園市桃園區,將40萬元交付被告。被告明知其並非「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理財顧問專員,竟仍持由其提供相片供該集圑成員偽造之「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顧問專員工作證以取信原告,並將「路遠」交付「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空白收據電子檔列印為紙本後,於取款同時,由被告持「路遠」交付偽造之「同信儲值證券部」印章,在上開收據之「收款公司印鑒」欄位,偽造「同信儲值證券部」印文,以示「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以收取同額現金之不實私文書,再持向原告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告。待被告取得款項後,再依「路遠」指示,將收取之款項用以購買具有金錢價值之虛擬貨幣以隱匿原款項本質、來源、所有權之方式透過電子錢包移轉予「路遠」所屬之詐騙集團順利取得該不法所得,致原告受有40萬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希望出獄再慢慢償還,對於刑事判決沒有意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侵權行 為之成立,必共同行為人均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且以各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之行為,均係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始克成立。經查,被告因上開共同詐欺行為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0123、41940號案件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後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2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宗核閱無誤。且被告不爭執(本院卷第42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則原告請求被告就其遭詐騙之40萬元負損害賠償責任,核屬有據。 ㈡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年息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息,則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上述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2年11月14日起(附民 卷第11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