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孟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125號 原 告 陳孟章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吳庭毅律師 張智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立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王帆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