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陳黎燕、龍浩國際有限公司、羅光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27號 原 告 陳黎燕 被 告 龍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光裕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13,934元(計算式:請求金額5,000,000元+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13, 934元=5,013,9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 6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