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郭憶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318號原 告 郭憶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菲爾居家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劉家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