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劉鴻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16號 原 告 劉鴻毅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積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2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59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