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謝怡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75號 原 告 謝怡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3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