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耀華、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筱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00號 原 告 陳耀華 被 告 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持有發票日民國113年5月6日、票 面金額新臺幣(下同)900萬元之本票,於超過570萬元部分,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0萬元(計算 式:900萬元-570萬元=3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 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