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張麗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82號 原 告 張麗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智昇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大東暉國際鐘錶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吳智昇與被告大東暉國際鐘錶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並於起訴狀末頁陳明:上開㈠、㈡聲明為擇一有利之勝訴判決等語。經核原告訴之聲明㈠、㈡, 雖未為預備合併或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惟依其起訴狀之真意應具有選擇之關係,僅擇一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葉菽芬